::::关于开展2003年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教育厅文件
                         
  苏教职〔2003〕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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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开展2003年全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市教育局,各省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和《江苏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等法律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的规范化管理,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和提高办学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一次全面的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今年的年检工作要紧紧围绕学习贯彻《促进法》精神和全面实施我省《规定》的要求进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都要对照我省《规定》中机构设置的要求,强化管理职责,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总结民办非学历教育管理工作的经验、规律和特点, 积极引导我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在法制化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注意发现在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对违法办学、管理混乱、质量低下的学校和教育机构,要严肃处理。
二、年度检查对象
    凡2003年6月30日前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面向社会举办非学历教育(包括各类培训班、补习班、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等)的高等院校,分别到发证机关办理2003年年度检查手续。凡外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来我省办学而未办理登记审批手续的,请直接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办学登记,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民办非学历教育的有关管理规定统一上报办理审批手续。逾期不办的,将会同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作为非法办学机构予以清理。
三、年度检查内容
    1、依法管理情况。各办学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各项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2、学校建设情况。包括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以及领导班子、师资队伍、管理队伍等建设情况;
    3、教育管理情况。包括教育、教学、行政、财务等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等。
    4、教学效果情况。包括开展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素质教育,以及教学质量、就业率、取证率和社会评价等。
四、年度检查工作安排
    年度检查工作自12月31日起至3月31日止,根据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市具体年度检查时间由各市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省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年度检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办学单位自检自查阶段(2003年12月30日-2004年2月20日)。按年度检查的要求和内容,对本年度办学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翔实的书面材料(包括学校办学方向、办学条件、行政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等),填报《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报告书》(附件一)和《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年度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二),对尚不符合《促进法》和省《规定》要求的,需找出问题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
     第二阶段:教育行政部门审查阶段(2004年3月8日-20日)。在自查的基础上,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于2月29日前向教育审批行政部门提交年检工作总结、年度报告书、办学许可证(副本)、物价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和由社会会计审计部门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书等材料。凡办学机构需改变名称、办学层次、举办者资格、学校负责人、专业(培训项目)设置等方面内容的,需提出书面变更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合格,在年检期间完成变更工作。年度检查材料请直接送至北京西路15号我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1510室,电话:025-83239217。凡在规定期间不提供年度检查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继续办学资格。
     第三阶段:审核验证阶段(3月25日-31日)。经检查合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由教育部门在其办学许可证上加盖年检印章,可继续办学;年检不合格的机构,缓发办学许可证,限期改正或停止办学。未领到办学许可证或年检不合格的教育机构不得招生。
     4月30日前,请各市将年检工作总结和年检合格学校名单报我厅职业教育与社会教育处。邮编:210024,南京市北京西路15号教育大厦1510室。同时提供电子文档一份。电子信箱:peidg@ec.js.edu.cn
    为保证年检的质量,省里将在适当时间对各市的年检情况进行抽查。具体抽查的单位和时间另行通知。同时,2004下半年,将结合贯彻全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对在民办非学历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评选表彰(文件另发),请各市年度检查中提前做好准备。

 

                                         江苏省教育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